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生存保险金(不计利息)二者的差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全残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生存保险金(不计利息)二者的差额,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致成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
三、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后,在每隔三年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且不低于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我们累计已给付生存保险金(不计利息)二者的差额,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全残的,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全残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并且不低于合同累计保险费与我们累计已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者的差额,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后,在每隔三年的保单周年日,若生存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犹豫期
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为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七、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生存金 |
保险金额×10% (每3年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