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具体详见附录)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附录中所列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上述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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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8.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 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具体详见附录)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附录中所列伤残等级对应的 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 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 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猝死;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流产、分娩(含剖宫产)、猝死 ;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