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 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2)若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该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与因被保险人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的差额;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该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的时间为第三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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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 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2)若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该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所支付的保 险费与因被保险人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的差额;若您选 择分期支付保险费,该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前一个保单周年 日止,被保险人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的时间为第三个保单周年日。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300 %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十、七十、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一次性交保费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因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增加的保费) |
分期交保费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生存金 |
保险金额×10% (每2年领取一次至期满前,首次领取时间为保单生效第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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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保险金额×3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