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身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的 105%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因疾病身故的或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 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10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身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的 105%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因疾病身故的或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按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 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10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再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 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 加合同现金价值。
0-17周岁/专属少儿投保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一般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x 105% |
已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x 200% | |
意外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x 200% |
已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x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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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x 10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