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遭受意外伤害10.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或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一般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或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 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 价值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 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一般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05% | |
意外身故 | 18周岁前或65周岁后 | 个人账户价值×105% |
含18周岁至65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200% |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疾患、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