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保底收益高
富有竞争力的保底收益,令您投资、保障双无忧!
2、多种保障全
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最高赔付保险金额的100%!
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最高赔付保险金额的200%(限额为保险金额+20 万元)!
3、分红惊喜多
每年一次现金红利分配,为您的收益添彩!
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保险金额与20 万元的较小者。
(2)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的105%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
故的,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3)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保险金额与20 万元的较小者。
(4)一般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全残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的105%给付一般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全
残的,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一般全残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5)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 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保险金额; (2)本合同保险金额与 20 万元的较小者。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 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05%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或者自 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一般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保险金额; (2)本合同保险金额与 20 万元的较小者。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
一般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全残的, 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05%给付一般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全残的,或者自 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一般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出生30天-6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最低投保金额10000元,以千元倍数递增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或20万元 |
一般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意外全残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或20万元 |
一般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