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每满五年,生存保险金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递增,但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累计生存保险金二者的差额,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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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证年金约定领取日前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照以 下两项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 |
保证年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我们按您选择的保证年 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 岁的保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在年金约定领取日后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若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有权领取的保证年金金额与满期保险金金额之和扣除 累计已给付保证年金金额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 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88 倍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四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领取保证年金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已领取保证年金 | 保证年金总金额+88倍保险金额-已领取保证年金 | |
保证年金 | 年领 | 12倍保险金额 |
月领 | 保险金额 | |
满期金 | 88倍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