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恒泰重大疾病保障计划”由主险“信泰恒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与附加险“信泰附加恒泰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简称恒泰)
产品特色
1、保障全面,分组科学
包含三十五种重大疾病,病种保障全面,同时又将三十五种重大疾病科学地分为以下四组:
① A组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② B组
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多发性硬化症、肌营养不良症、重症肌无力、脑动脉瘤开颅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③ C组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心脏瓣膜手术、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主动脉手术、严重心肌炎、输血性HIV感染、严重克隆病、脊髓灰质炎
④ D组
严重Ⅲ度烧伤、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筋膜炎、系统性硬皮病、多个肢体缺失、埃博拉病毒感染、肝豆状核变性、严重脑损伤
2、健康保障,自己做主
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罹患各种重大疾病的概率也不相同。恒泰为您提供保障选择权:您可以在B、C、D 三组中任意选择一组,将其保险金额设置为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3、二次赔付,大病无忧
罹患一种重大疾病并不意味着罹患其他重大疾病的可能性会降低。恒泰为您提供二次重大疾病保障,让大病保障不再存有遗漏。
4、积少成多,分享收益
健康长寿是大家共同的心愿,保险期间届满时可领取满期保险金,且不低于标准体按年交方式的所交保险费,同时还可通过主险分享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
在恒泰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余三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和保险费均减少为零。
4、保险费豁免
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
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仍继续有效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11.4 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 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且该确诊发生在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 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 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首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 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仍继续有效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 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且该确诊发生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第二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以下示例中,被保险人为30 岁男士,交费期间为10 年,投保了信泰恒泰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基本保险金额为10 万元,选择C 组重大疾病享受二倍基本保险金额的高额保障,红利实现方式为累积生息。
说明:
1、上述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的红利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
2、上述利益演示中的满期保险金、现金价值为各保单年度末的金额;
3、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现金价值、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均减少为零,同时不再需要支付保险费;
4、上述利益演示中的身故保险金基于假设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
1、恒泰两全保险(分红型)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2、附加恒泰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1、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
2、保险期间
恒泰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主险-信泰恒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附加险-信泰附加恒泰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首次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
第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被保险人为30 岁男士,交费期间为10 年,投保了信泰恒泰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基本保险金额为10 万元,选择C 组重大疾病享受二倍基本保险金额的高额保障,红利实现方式为累积生息。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