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点
1、责任简明,费用低廉;
2、提供住院津贴保障,温馨体贴,体现企业的尽心关怀;
3、赔付比例高,扣除免赔额,100%赔付;
保险利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二天后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住院每日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且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说明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信泰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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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 日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 天数扣除二天后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住院每日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医疗 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被保险人因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而进行治疗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及今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为准);
(7)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前已确诊的疾病;
(8)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2)×住院日补贴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等;因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等;投保前已确诊的疾病;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