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点
1、费用合理,保障高,补充企事业单位员工医疗保障,体现企业的尽心关怀;
2、期限短 ,便于投保单位调整,适合流动性大的单位;
3、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确定费率,公平合理;
4、保险期限灵活,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不足一年的,可按一年期费率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费;
保险利益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重大疾病种类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续保不受此限),首次被确诊发生合同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后,首次发病并首次被确诊发生合同条款第十八条定义的第一、第二、第八、第十二、第十八、第二十、第二十四项重大疾病的,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后,首次发病并首次被确诊发生合同条款第十八条定义的第一、第二、第八、第十二、第十八、第二十、第二十四项以外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说明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信泰一年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 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的,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 三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同时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 后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 2 -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9.1 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 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保险期间届满日前, 同时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后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 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