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恒福终身寿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寿险,提供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全残保障,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身故的, 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 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全残的, 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全残的 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全残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致成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身故的, 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的 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的, 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全残的, 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全残的 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全残的, 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案例

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信泰恒福终身分红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年交保费2840元,交费20年。

王先生可享有以下保障利益:
全残、身故保额100,000元
80周岁时分红红利63,106元(按中档预计) (该产品分红至终身)


注:以上内容及红利收益仅供参考,本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七、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身故 疾病导致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意外导致 约定保额
全残 疾病导致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意外导致 约定保额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信泰恒福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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