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的,按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全残的,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致成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情形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个人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全残 |
约定保额 + 个人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