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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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1.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合同效力约定如下: (1)若保险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护理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75周岁及以后初次确诊该特定护理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减少至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若保险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护理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74周岁及以前初次确诊该特定护理疾病的,合同终止。 (3)若保险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护理疾病以外的其他特定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终止。 2.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护理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75周岁及以后初次确诊该特定护理疾病的,若被保险人因该特定护理疾病首次满足其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的,则保险公司自该特定护理疾病初次确诊日后的每年对应日,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