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保障内容 |
一、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二级以上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或已交保险费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二级以上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合同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原位癌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二级以上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经二级以上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时,已符合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四、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