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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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7周岁及以前,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二者取大。 18周岁及以后、交费期满日(不含)前,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二者取大。 18周岁及以后、交费期满日(含)后,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三者取大。 对应比例: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