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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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一百一十种,分为A、B、C、D、E、F共六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A、B、C、D、E、F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素任终止,其余组别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干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约定的经症疾病(无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客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目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六十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欠确诊疾病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特定疾病扩展保险金 |
(一)第二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中的"恶性肿瘤一轻度",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一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第三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合同中的"恶性肿瘤—轻度",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第二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第三次患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中的"恶性肿瘤一重度",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第三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合同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第三次患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度恶性肿瘤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干等待斯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