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投保人选择的保障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投保人选择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第9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选择的保障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投保人选择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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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计划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45 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计划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85 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第一组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第一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投保人选择的保障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按该被保险人的第一组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轻症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组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第二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投保人选择的保障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按该被保险人的第二组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第二组轻症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