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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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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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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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45%;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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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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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9%;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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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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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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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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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天利年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其身故当时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申请领取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2)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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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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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年金受益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如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的,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时以下二者之较小者给付年金:(1)保单账户价值的10%;(2)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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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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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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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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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身体全残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本条所指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及合同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按照本条规定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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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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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三部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下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与其住院相同的医院且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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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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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三部分。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本条第1款规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后,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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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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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及按第十一条进行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及膳食费、住院手术费、住院癌症放化疗费用和其他住院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附表中所列的上述各项住院医疗费用的日限额及年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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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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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及按第十一条进行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附表中所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为限;保险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年限额时,该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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