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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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4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最高400万元,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患恶性肿瘤先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后,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认可医院(仅限普通部医疗,不含其特需医疗、国际部医疗) |
被保险人因下列1-18 项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或在 19-20 项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生物化学污染;
9.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及其并发症;
10.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11.既往病症,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
12.避孕、节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性病、性功能相关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
13.疗养、康复治疗、 心理治疗、 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 戒酒或戒毒治疗、 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形整容手术;
14.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5.牙科医疗(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医疗除外);
16.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17.医疗事故;
18.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9.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