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及按第十一条进行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及膳食费、住院手术费、住院癌症放化疗费用和其他住院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 3 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附表中所列的上述各项住院医疗费用的日限额及年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及按第十一条进行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 3 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附表中所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对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为限;保险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年限额时,该保单年度保险公司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