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部分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20 日内因该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三)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20 日内因该急性病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天数乘以急性病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 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的意 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按 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 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 日治 疗期仍未结束的,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因突发急性病起20 日内因该 疾病身故的,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 故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按每次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20 日内因该急性病在 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按每次住院天数乘以急性病住院日额津 贴给付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及医疗责任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猝死(见8.22,仅针对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免责);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3)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4)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5)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6)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7)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参加高风险运动、猝死、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食物中毒,药物过敏、分娩、流产、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患椎间盘突出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基本部分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可选部分 | 急性病身故 |
约定保额 (发生急性病20天内身故,可领取)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 |
急性病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发生急性病20天内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