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频率给付养老年金。其金额为:
(1)按年领取的,年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2%;
(2)按月领取的,月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2%×月领折算系数。上述月领折算系数的数值为0.085。
其中,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1)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生存,则本公司按前述标准正常给付养老年金;
(2)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
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本公司在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3)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结束后继续生存,则本公司仍按前述标准正常给付养老年
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
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7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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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 司按合同约定的领取频率给付养老年金。其金额为: (1)按年领取的,年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2%; (2)按月领取的,月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2%×月领折算系数。上述月领折算系数的数值为0.085。 其中,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1)如在保证领取期间生存,则保险公司按前述标准正常给付养老年金; (2)如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 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保险公司在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3)如在保证领取期间结束后继续生存,则保险公司仍按前述标准正常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7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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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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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按年领取 |
基本保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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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领取 | 基本保额×12%×月领折算系数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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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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