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您可在以下两种保障计划中选择一种,您选择的保障计划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障计划类别约定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您选择的保障计划,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障计划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按照本条款第3.2 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计划二
重大疾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按照本条款第3.2 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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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按照本条款第3.2 条续保的,自续保 合同生效之日起),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按照本条款第3.2 条续保的,自续保 合同生效之日起),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 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因下列1-8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第9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