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确诊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前未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份数×10000 元人民币
癌症确诊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如果所确诊的癌症为原发性甲状腺癌和原发性前列腺癌之外的其他癌症,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确诊保险金=份数×50000 元人民币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份数×100 元人民币×实际住院天数
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癌症手术(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癌症手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份数×10000 元人民币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放疗或化疗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疗或化疗治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癌症放化疗保险金=份数×20000 元人民币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放疗或化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 天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本项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本项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份数×10000 元人民币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 天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本项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本项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
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份数×100000 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本项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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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无论 一种或多种),且在确诊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前未患合同所指的癌症, 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份数×10000 元人民币 |
癌症保险金 | 1.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责任,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保险责任终止: (1)如果所确诊的癌症为原发性甲状腺癌(详见释义)或原发性前列腺癌,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癌症确诊保险金=份数×20000 元人民币 (2)如果所确诊的癌症为原发性甲状腺癌和原发性前列腺癌之外的其他癌症,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癌症确诊保险金=份数×50000 元人民币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认可医院住院治 疗的,根据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 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份数×100 元人民币×实际住院天数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认可医院实际实施癌症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癌症手术,按照下列规定计 算并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癌症手术保险金=份数×10000 元人民币 |
癌症放、 化疗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放 疗或化疗治疗的,对实际实施的放疗或化疗 治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份数×20000 元人民币 |
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 向治疗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质 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详见释义)的,对实际实施的 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 金: 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份数×10000 元人民币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肝脏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详见释义)的,对实际实施的每 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保险金: 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份数×100000 元人民币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 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费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之 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5 项情形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未发生本合同第2.3.2条癌症确诊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投保前已患有合同约定癌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原发性甲状腺或原发性前列腺癌症 | 已交保费×1.1 | 2万元×投保份数 |
非原发性甲状腺或原发性前列腺癌症 | 5万元×投保份数 | ||
轻症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1万元×投保份数 | |
癌症住院津贴补助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100元×投保份数 | |
癌症手术 | 不承担责任 |
1万元×投保份数 |
|
癌症放化疗 | 不承担责任 | 2万元×投保份数 | |
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 | 不承担责任 | 1万元×投保份数 | |
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不承担责任 | 10万元×投保份数 | |
癌症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投保对象:康先生,30岁,某公司业务主管,有社保
康健吉顺A款 5份 30年 30年 2175元
投保1年后,康先生被检查出原位癌,马上住院治疗,进行了手术。投保第10年(已交费10年),康先生不幸被确诊为中期肝癌,进行了肝脏移植手术,术后予以化疗及靶向治疗,当癌症确诊后,康先生即免交了续期保费,继续享有保障。4年后,康先生复查时发现癌细胞转移至肺部,不得不再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并予以化疗和靶向治疗。经过及时有效治疗,康先生病情得到了控制,挽回了生命。
他享有的保障利益如下: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5万元。确诊时,该项保险金一次性获得,轻松支付了手术费用。
癌症确诊保险金:25万元。
确诊时,该项保险金一次性获得,缓解了突如其来的家庭财务危机。
注:投保人信息为虚拟,仅供理解产品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