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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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 因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 同所附的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 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 害原因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 合同所附的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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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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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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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本保单保费+已交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单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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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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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身故,领取((已交本保单保费+已交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单保费)×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