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2.3.2 条约定之情形外,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2.3.2 条约定之情形外,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本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合同终止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我们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因下列1-8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特定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确诊白血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可领取) |
身故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