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压岁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1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压岁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起至2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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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年龄未满61周岁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大学教育金 | 若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起至2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
婚嫁金 | 若生存至2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婚嫁金,合同终止。 |
压岁金 | 于合同生效后至1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压岁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2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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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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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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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保额
(17周岁(含)前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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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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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本保额
(18周岁(含)至21周岁(含)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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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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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基本保额
(28周岁时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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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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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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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1周岁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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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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