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5重保障随行
涵盖驾乘车意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航空意外、一般意外以及疾病身故全残保障,为您保驾护航!
百万身价彰显
最高百万元的出行意外保障,是您身份的象征!
30年安全呵护
长达30年的保险期间,保障常伴您的左右!
120%保费给付
保障期满给付所交保费的120%,让您乐享增值!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承担下列责任,发生任一保险事故,按相应比例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
给付条件及金额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30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基本保额×15 |
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基本保额×5 |
|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基本保额×15 |
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基本保额×5 |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2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给付所交保费×1.2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所交保费×1.6/1.4/1.2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公共交 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A先生,30岁,公司职员。由于工作的关系,时常在外出差、加班熬夜压力很大,周末又忙于朋友聚会,杯觥交错,乐不可支。现代人典型的生活方式,让意外与健康成了A先生关注的两大问题,而自己收入有限,保障明显不足,经多方比较他选择新华保险“畅行无忧”并附加“附加相伴无忧防癌”,为自己的出行和健康护航。
产品名称 |
基本保额 |
保险期间 |
交费方式 |
年交保费 |
畅行无忧 |
10万元 |
30年 |
10年交 |
2400元 |
附加相伴无忧防癌 |
5万元 |
30年 |
10年交 |
3520元 |
年交保费合计5920元 |
组合说明:
②行无忧与附加相伴无忧的基本保额最低比例为2:1;
②附加相伴无忧将于5月上旬全面下发,届时将放开组合计划的销售。
A先生享有的保障
出行保障
航空意外伤害保障:200万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150万
驾乘车意外伤害保障:100万
专业防癌保障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享有的保障:
癌症确诊保险金:25万元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500元/天;每年不超过90天,累计不超过500天
癌症手术保险金:每次5万元;每年最多2次,累计不超过5次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每次5万元;每年最多1次,累计不超过5次
肝脏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每次50万元;保险期间内累计不超过2次
此外,A先生还享有“畅行无忧”提供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障、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障和满期生存金,以及“附加相伴无忧防癌”提供的身故保险金和保费豁免责任。其中一年内防癌保障详见条款。
投保年龄
年满18周岁、不满51周岁
保险期间
30年
交费方式
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2.3.3款、第2.3.4款、第2.3.5款、第2.3.6款的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或在上述8-9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1.2倍已交保费 |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未满41周岁 | 1.6倍已交保费 |
41-61周岁 | 1.4倍已交保费 | |
61周岁后 | 1.2倍已交保费 |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75周岁前 | 15倍基本保额 |
含75周岁后 | 5倍基本保额 |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75周岁前 | 15倍基本保额 |
含75周岁后 | 5倍基本保额 |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 30倍基本保额 |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 2倍基本保额 |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新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 30 年,年交保险费 24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