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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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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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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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
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况进
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上述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
对应项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
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
列Ⅲ度烧烫伤(详见释义)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
害烧烫伤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
中较高一项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次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
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前次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
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3.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
按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与一般意外
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烫
伤,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
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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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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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驾驶特定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导致
残疾、烧烫伤或身故且达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和一
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2.3.1 项给付一般意外伤害
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等于上述一般意外伤害
保险金。
如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则本项保险责任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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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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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详见释义),在民航班机
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烧烫伤或身故且达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
害烧烫伤保险金和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2.3.1
项给付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等于上述一
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二倍。
如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则本项保险责任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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