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烧烫伤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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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 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上述比例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 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 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 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 并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 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次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 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前次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 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 付各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8 周岁(详见释义)、不满66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烧烫伤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烫伤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