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障期限最长一年,保障由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及驾驶自驾车导致的意外残疾和身故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可灵活选择飞机、火车、轮船、汽车中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责任;

 

可灵活约定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

 

提供所选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身故保障。

 

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可 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交 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

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

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火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

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并登上所乘客运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轮船甲板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乘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

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及以乘客身份乘坐不从事道路非法运营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所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5)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驾驶不从事道路非法运营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

并遵守相关交通规则,自进入所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投保人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某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

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该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主被保险人 16—65周岁;


配偶连带被保险人(最大年龄为65周岁);


未成年子女连带被保险人(6个月至18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半年交、季交、月交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 - 7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猝死;

 

6.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因上述1-7 项情形或在上述第8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精神和行为障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华安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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