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性强,提供31种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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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30日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起30日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主被保险人 16—65周岁;配偶连带被保险人(最大年龄为65周岁);未成年子女连带被保险人(6个月至18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半年交、季交、月交
保险期间:一年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