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全程陪伴 深度呵护
境外就医 安享尊贵
交费灵活 期限可选
高额保障 癌症无忧
豁免保费 人性关怀
有病看病 无病安心
保险利益
1、癌症确诊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的10%;
②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①首次给付
确诊当时,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②后续关爱给付
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后,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后各保单年度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每次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继续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作为后续关爱给付。
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关爱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3、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4、放、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5、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6、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合同所指癌症且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7、豁免续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豁免保费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可免交自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确诊患癌症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治疗的,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癌症放、 化疗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15年、20年、30年、至60周岁、70周岁、 80周岁
交费方式: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投保时可以选择基本保险金额的整数倍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3、4项情形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5、6、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6、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首次 | 基本保额×10%+已交保费 |
10倍基本保额 (领取一次) |
后续关爱 |
2倍基本保额 (最高累计领取至10倍基本保额) |
||
癌症住院补贴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1% | |
癌症手术费用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
癌症放、化疗费用 | 不承担责任 | 2倍基本保额 |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费用 | 不承担责任 | 10倍基本保额 | |
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一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