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类型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7、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8、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3周岁以上)
9、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3、严重川崎病
14、Ⅰ型糖尿病
15、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保险金额的10%; 2. 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的,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与主险相同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交至15周岁或18周岁
保险期间:至25周岁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或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时,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