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6——66岁前每年6%年年领
66——66岁养老规划加倍领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
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其他利益
累积生息账户、保单贷款、终了红利等。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6周岁之前,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于66周岁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
王女士,30周岁,在一家跨国药企做市场经理,先生在一外资银行做客户总监,家庭月收入超过5万,考虑到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和未来养老的严峻形势,她想趁年轻及早规划,让一部分资金可以积累起来,使之永远的属于自己和家庭,确保和先生有一个精彩人生和安稳的晚年;优中选优,先生为她选择了新华保险“尊贵一生”。
王女士可以享受以下保险利益
一、爱·纪念
在王女士66周岁前,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可以领取6000元,这份资金可以在每年结婚纪念日让王女士夫妻过的浪漫温馨,增进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谐。
二、爱·牵手
从王女士66周岁开始,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可以领取12000元,她可以牵手先生一同完成年轻时未完成的梦想,感谢彼此的选择与守候。
三、爱·健康
如果王女士不幸初次发生合同所列34种重大疾病之一: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给付12760元(保险金额的10%+附加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即可领取10万元医疗费,助力王女士战胜病魔,恢复健康。
四、爱·永恒
投保人如果在61周岁前不幸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以后的保险费,这份爱依然永伴王女士。
此外,该保单还具有累积生息、身故保障和保单贷款等利益。
上述生存金领取未包含因年度分红而增加的部分。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56周岁
交费方式:3年、5年、10年、20年交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起1年后至66周岁前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6% |
含66周岁后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12% | |
身故 | 已交保费+累计红利对应的现金价值 | |
投保人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女士(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尊贵一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终身,年交保险费 272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