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关爱年金:犹豫期结束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返所交基本保费的1%。
2、60岁前每2年返还基本责任保险金额x9%;2、60岁至80岁每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x9%。
3、80周岁合同满期时,可一次性领取终了红利。
4、返还的钱如果不领取,日计息,月复利,进行资金二次增值。
5、身故或全残:基本保费的105%+基本责任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
6、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全残(18岁---60岁)豁免后期保费。
7、投保人在55岁前可随时追加保费。
8、可附加重大疾病、住院费用、住院补贴、意外及意外医疗、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1、关爱年金: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按首次交纳 的基本责任保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2、生存保险金:60周岁前每2年返还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 存保险金60周岁 至80周岁每年返还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所交基本责任保费的105%+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
4、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豁免:投保人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因意外身故、全 残,豁免基本责任的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关爱年金 | 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每年合同生效对应日,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保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因意外身故、全残豁免基本责任的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生存保险金 | 60周岁前每2年返还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60-80周岁每年返还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我们按所交基本责任保费的105%+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
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关爱金 |
年交保费×1% (犹豫期结束次日领取一次及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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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60周岁前 |
基本保额×9% (每2年领取一次) |
含60周岁至80周岁 |
基本保额×9%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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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05%+累计红利对应的现金价值 | |
投保人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至60周岁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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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可选责任) |
保险金额 (60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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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可选责任)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累计红利对应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新华人寿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