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产品特征:
保费低廉
保额可自主选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急救者不受此限)治疗的,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在我们认可医院(急救者不受此限)治疗的,我们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医院治疗,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合同期满时仍未结束,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如所发生的我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
保险期间:
和主险相同
保险费:
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确定,须于投保时一次缴清。
被保险人因下列事项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三、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
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四、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单位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
赔偿的医疗费用。
发生以上情形所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
险人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费用
|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保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90% |
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保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80%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30元×参保分数×实际住院天数
|
|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
|
300元×参保分数×实际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挂号费、护理(陪住)费、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的自费药品、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
补偿或赔偿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