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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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投保后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投保后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赔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按以下约定赔付: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二者之较大者: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年度有效保额。 已交保费对应的给付系数: 18(含)~41岁(不含):160%; 41(含)~61岁(包含):140%; 61岁(含)以上:120%。 有效保额:
基本保险金额×(1+2.5%)^(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