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8周岁之前,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18周岁至41周岁之前,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③41周岁至61周岁之前,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④61周岁之后,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