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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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18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 1、处于交费期间之前,则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给付; 2、处于交费期间之后,则按以下三者之最大者给付: 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3%)(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给付系数: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7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的,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