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2-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关爱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金。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59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前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含)至80周岁(不含)之间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养老年金。 |
福寿年金 |
若被保险人于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起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福寿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