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健康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健康人生:0-60周岁 附加两全:0-65周岁
投保年龄
健康人生:至70/80/终身 附加两全:至28/65/70/80/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轻症、105种重疾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疾病终末期、身故或身体全残、二次恶性肿瘤保障,生存至生存领取日可领取生存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健康人生0-60周岁  附加两全0-65周岁

 

保险期间:健康人生:至70/80/终身    附加两全:至28/65/70/80/终身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②因与轻症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两种或以上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时,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之日起,主险合同对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后,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另外一种(不包括已确诊的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轻症疾病),且后一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距前一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已届满1年,保险公司按前款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一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主险合同对每组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②因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之日起,主险合同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可选责任、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距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日期已届满3年后再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终身的,再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时被保险人须处于8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生存金领取日零时,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 ②若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至41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1.6倍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 ③若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至61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1.4倍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 ④若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1.2倍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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