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全部原因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诊断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您和我们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从除社会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途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获得所有补偿后医疗费用的余额,且给付余额不超过未从上述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时我们应给付的金额。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上。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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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全部原因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诊断进行治疗,我们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合同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您和我们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 1年或 1年以内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