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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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所致的伤害经医院3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 所发生的 ,符合被保险人 符合被保险人 符合被保险人 投保地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5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 他人或其 他人或其 他人或其 他机构获得 机构获得 机构获得 机构获得 的补偿 及本附加险合同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到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该被保险人每次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任何保险机构和侵权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超过人民币50 元免赔额的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非前款所列人群,我们按85%比例给付。
保险期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最长以90 日为限。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费用 | 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50)×95% |
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5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