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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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害经医院3进行治疗,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 内所发生的,符合投保地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5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 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及合同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均按规定分别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险合同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