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从您与我们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我们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额度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并保证给付养老年金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继续在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次数的养老年金,直至我们累计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达到二十次,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首次给付的养老年金额度等于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给付第二次养老年金起,受益人每次可领取的养老年金额度为上一次养老年金额度与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3%)之和。
(2)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八十八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祝寿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提前满期保险金
经您申请,本主险合同可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提前满期,在我们确认了您的提前满期申请后,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我们将按保单上载明的提前满期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您需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我们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4)身故
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您已交保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或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事故9身故,我们按您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三十(130%)和现金价值10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后、满88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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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若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每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额度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并保证给付养老年金二十次。 若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将继续在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给付剩余次数的养老年金,直至累计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达到二十次,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满八十八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
提前满期保险金 | 经申请,本主险合同可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提前满期,在确认了提前满期申请后,如果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将按保单上载明的提前满期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需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您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如果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或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按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后、满88 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35周岁,男性,20年交,年交保险费13424.20元,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保证累计可领取的养老年金额度至少为257000元。若被保险人保证领取期间之后仍然生存,则生存时间越长可领取的养老年金额度越多。若客户可选择在60周岁时提前满期,可领取的提前满期金为323702.10元。
交费期间:1次交清、 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责任仍然有效,直至我们累计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达到二十次时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年金 | 领取第1次 |
约定保额 |
领取第2次至第20次 |
约定保额 x (1+3% x 已领取次数) (自约定日期开始领取,每年领取一次,保证领取20次,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继续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达到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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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约定保额 x 10 (生存至满88周岁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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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满期金 |
约定保额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提前60天申请提前满期,并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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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单生效未满2年疾病导致 | 已交保费 |
意外导致或保单生效已满2年疾病导致 | (已交保费 x 130%)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养老金保证领取期内 | 约定保额 x 10 | |
养老金保证领取期后,且未满88周岁 | 约定保额 x 1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身故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5周岁,男性,20年交,年交保险费13424.20元,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保证累计可领取的养老年金额度至少为257000元。若被保险人保证领取期间之后仍然生存,则生存时间越长可领取的养老年金额度越多。若客户可选择在60周岁时提前满期,可领取的提前满期金为323702.1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