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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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人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两者较大给付; 2、被保人18周岁后,并且在交费期届满之前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乘以给付比例两者较大给付; 3、被保人18周岁后,并且在交费期届满之后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乘以给付比例、有效保额三者较大给付。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