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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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1)境内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重度”,对于该被保险人的用药保证期限内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实际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内特种药品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境内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的境内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境内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境内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境内特种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药品处方 5须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疾病所必需的药品; 2、 药品须列于条款:境内特种药品及适应症范围清单”中,且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须与该药品的指定适应症范围相对应; 3 、药品处方中所列的药品须为在认可医院或指定药店购买的药品; 4、 在指定药店购买药品的,在购买药品前,必须通过本公司的用药合理性审核并按照指定药店的购药流程购药;
5 、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且开具时间须在本主险合同的用药保证期限内。 |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医院或特定医疗机构 8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该被保险人的用药保证期限内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实际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 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