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主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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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对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1)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2)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中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3)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 |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该可选责任、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距该“恶性肿瘤-重度”首次确诊日期已届满3年后再次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