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导致其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者多种),并根据医嘱在门诊(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上述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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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经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导致其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经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者多种),并根据医嘱在门诊(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公司在上述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公司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二)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以及在本合同签发日前24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十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七)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的除外)、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十八)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